昆山防爆工业镜头销售 昆山粉尘燃爆事故过去5天 再访温州金属抛光涉尘企业

小编 2024-11-24 行业应用 23 0

昆山粉尘燃爆事故过去5天 再访温州金属抛光涉尘企业

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今日早报见习记者 李攀 华炜 记者 吴佳妮)几天前,江苏昆山一家公司的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伤亡惨重。这次事故让人们将注意力再次聚焦到涉尘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上。

而在两年前的8月5日,温州市瓯海区一家地下家庭作坊也曾发生过一起惨烈的粉尘爆炸事故,导致加工场及相连民房共5间房屋相继倒塌并起火,13人死亡,15人受伤。

这两起事故无论是从时间节点,还是事故原因,都何其相似。

浙江,有千千万万家涉尘企业和作坊,这些企业如何进行安全监管,曾经的悲剧,是否使得整个涉尘行业更加规范化?带着疑问,这两天记者走访了杭州、温州等地的一些企业。

被查处的金属抛光小作坊

走访一 温州瓯海区郭溪街道

事故现场建起纪念广场

每年8月5日为瓯海区“安全日”

郭南村,是温州瓯海区西部的一个傍山小村。两年前,巨大的爆炸像一场梦魇,眨眼间,五间联排民房坍塌燃烧,13人在爆燃中死亡,15人受伤。

8月5日,在爆炸事故两周年之际,我们再次回到了曾经的事发地点。

曾经满目疮痍的厂房如今被平整为300平方米左右的广场,周围遍种松柏。广场南侧的花坛中,立着一块警示碑,碑上定格了事故的时间:2012年8月5日16时50分,警示后人。

广场北侧,有两间紧挨的两层民房,门窗无一完好,民房外墙上依然能看到过火后黑黢黢的颜色,可以想象爆燃发生时的惨烈。

为什么要在原址建纪念碑,保留下已成危房的两间民房?郭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兴龙有着自己的理解。

“8·5爆燃事故对整个温州来说,都是一个永远抹不去的痛。”林兴龙说,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进行了长达数个月的事故调查,除了工厂负责人违规生产,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人对粉爆的隐患和危害认识严重不足。

“金属粉、木屑乃至奶粉,有可能发生爆炸,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能想象的到吗?”林兴龙说,因此“8·5”事故一下子炸醒了很多人,从此8月5日成为瓯海区“安全日”。

今年这一天的早晨,当地相关领导再次来到事故现场,哀悼逝者,表明要牢记“8·5”的教训。只不过今年的纪念活动因为昆山而又多了一份凝重。

建立“四色分类”管理平台

已在温州全市进行推广

在“8·5”事故后,瓯海区在短短4个月里,对涉尘、消防、危化等十大行业开展大排查,停产整顿1847家,关闭1061家,取缔无证照6760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8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拘留有1000多人。

但如果仅仅依靠阵痛后的“应激行为”,显然不能治愈事故带给这个城市的伤痛。

为此,郭溪街道痛定思痛。他们首创了一套安全生产四色分类管理平台。“这套管理平台依照安全隐患级别,从低向高,用绿、蓝、黄、红四色标准推行动态化信息管理。”林兴龙说。

打个比方,如果小网格负责人(主要由街道基层干部构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隐患,那么他可以将这些信息及时录入平台,依据标准确定隐患级别,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中网格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和大网格负责人(街道主任和书记)对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督促。

对于一些难啃的问题,由街道出面,联合有关部门整合力量,确保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至于涉尘企业,郭溪街道将他们纳入到专项监管,要求所有涉尘企业必须通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目前,郭溪街道10家涉尘企业均已通过安全评估。

这套四色分类管理平台已经推广温州全市,一些地方还进行了改造升级,例如给手机下载APP,只要翻翻手机就知道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安全状况。

配置了专业设备的抛光车间

走访二 温州瓯海区高翔工业园区

抛光工人讲述作坊经历

抛光车间内已配置专业设备

位于瓯海的高翔工业园区内分布着锁具加工、烟具制造、眼镜生产等工厂,其中不少属于涉尘企业。就拿温州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来说,它主要生产打火机、烟嘴、钥匙扣,抛光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生产环节。

走进抛光车间,原本想象中满是灰尘的场景并未出现,即使没有佩戴口罩,在车间内呆了十多分钟,也没有明显的不适感。

工厂相关负责人介绍,“两年前,抛光都是外包给作坊的,出事后许多小作坊被关停了,我们就花了几十万购置了整套设备自己来做。”

这套设备在在每个打磨口上方都设有一个强力吸风口,粉尘被吸入后沿管道抵达室外的喷淋水池。此外,抛光车间内的电源开关、日光灯等设备也都是防爆防静电的。

每位入职的员工,都会先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像抽烟这样的行为是绝对明令禁止的。

抛光工人徐六儿,在来中邦之前,已在温州从事金属件抛光工作10余个年头。他称,以前在小作坊里,抛光机上面罩个用硬纸板糊起来的盒子,就当防尘了,“每次一开工,整个车间都是灰尘。”

他还亲眼目睹过两次电机冒烟起火的事故,都是因为抛光机上积灰严重影响散热引起的,“现在回头想想,那时候没出大事可真是万幸。”

瓯海区安监局开展专项行动

对辖区内涉尘企业全面排查整治

瓯海区的四大支柱产业——烟具、眼镜、锁具、汽摩配,哪样都离不开金属抛光。而金属中,主要是铝、镁、锌、钛这四种金属的抛光作业所带来的粉尘有着易燃易爆的性质。

在“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发生后,瓯海区安监局在全区开展了涉尘企业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目前在瓯海区登记在册的涉尘企业(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钛合金)有107家,截至记者发稿时,瓯海区安监局已检查涉尘企业49家,发现隐患86条,暂时停业整顿4家。

发现的隐患当中,最多的是车间内清洁不及时,存在积灰。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防爆防静电设备损坏没有及时修理,还有员工在车间内吸烟的现象,都已对相关企业下令整改。

瓯海区安监局综合安监科科长朱家骏说,“涉尘企业的安全防范有四个关键,分别是严禁烟火、通风除尘、电线电路、日常保洁,设备仅能解决通风除尘,其余三点都要通过日常管理来落实。”

走访三 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

“尘”该何去何从

仍是一大难题

和郭溪街道相距不远的双屿街道,在2012年开始的大整治前,辖区内有近百家从事金属抛光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昆山粉尘爆燃事故发生后,双屿街道立刻排查,关停了辖区内的20余家涉尘企业,其中不乏无证照经营的企业。

双屿街道安全办副主任郑天麟介绍,关停的企业中,几乎都存在违法抛光工艺,“整改后要经五重审核,达标的允许恢复生产,否则继续关停,甚至取缔。”

对于违法的涉尘企业,街道还将联合供电部门对其进行断电。对于累犯的企业,街道下了狠心,必须搬离双屿。

郑天麟总结了这些涉尘企业的特点:规模小、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高、流动性强。

“他们大都集中在村居民房,一台几百元的抛光机,加上几个工人,就能开工生产。”郑天麟说,遇上打击力度加大,他们就分散流动到其他地区,监管起来难度更大。

不久前,街道就刚刚查处了一家非法抛铝工厂,厂房安置在一间民房后面的院子里,非常隐蔽。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地面粉尘已经累积了近5厘米,更让人震惊的是地面上还散落着几十根烟头,工人们压根不知道粉爆的危险。

像这样的非法小作坊还存在多少,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只能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那么涉尘企业到底该何去何从?包括双屿街道在内都面临着困惑。

郑天麟说,一些作坊面临着被取缔或提升改造的抉择,但是提升改造就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这样的平衡点很难掌握!

那么,有没有可能将金属抛光工艺集中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由有关部门统一监管?

在采访中,郭溪街道和双屿街道都认为这是值得尝试的一个办法,但到底该怎么做,或许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走访四 杭州经济开发区

防尘着重防爆,专人负责清理积尘

淀粉厂,很多人对它还停留在“黑头发进去,白头发出来”的印象里。不过,当记者走进位于下沙的杭州普罗星淀粉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时,对此完全改观。

记者走进的是生产流水线的最后一个包装环节车间,站在车间这头,一眼就能望见对面,能见度很高。

生产主管王永清介绍,这是整条生产线唯一会生成粉尘的环节,因此这里有三套除尘设备,专门对应不同的尘源。

另外,还有11人的保全团队专门负责对设备表面进行清洁,清除除尘设备内收集的粉尘。

王永清解释,粉尘爆炸条件一般有三个:可燃性粉尘以一定浓度在空气中悬浮;有充足的空气和氧化剂;有火源或者强烈振动与摩擦。而淀粉爆炸的下限浓度是每立方米45克。

当一个空间内悬浮的淀粉达到这样的浓度时,是什么样的感觉?“就像起雾一样。”王永清说,“视线会变得很模糊。”

“像我们这类企业,一贯以来都对防尘很重视。”他说,“之前可能更多地从防职业病的角度来考虑,而昆山的事故,给了我们一个警示,加强了对防爆的重视。”

记者了解到,接下去公司相关负责人将会针对尘爆隐患进行盘点,在设备方面,将会完善防爆方面的装置,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江苏昆山爆炸事故发生后,为防患于未然,8月4日起,杭州市政府派出三个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突击检查,涉尘企业是检查重点之一,为期3天。

结果发现,杭州市涉尘企业总体安全生产形势良好,部分企业存在相关设施不完备、企业主体责任欠缺等问题。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也对该区域的8家涉尘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总体良好,但也不乏不合格的企业。比如,在检查杭州联合电气有限公司时,发现粉尘吸附装置未开启、电气不防爆且未设置粉尘密度检测报警装置。

除了设备方面的问题,也有企业暴露出其他相关问题,如:专项安全教育不足、应急值班管理不到位等。

针对3家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工作小组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接下去,开发区将启动安全生产大检查,不仅针对粉尘作业,还有喷漆、液氨、有限空间等各个领域进行安全大检查,预计将持续至12月。

杭州经济开发区3家涉尘企业被整改

除尘设备

还要加装防爆装置

杭州有一家专业从事研究开发制造环保除尘器的生产厂家,昨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许玉泉向记者介绍了除尘的重要性。

“金属粉,尤其是锂粉,特别敏感,在弥漫的情况下稍有静电,就有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他说,“除尘设备的使用,能够很大程度吸附集中粉尘。”

许玉泉一直强调,无论是金属抛光车间,还是面粉厂、木材厂等容易产生粉尘的工厂,仅仅使用普通除尘器是不够的,还得加装防爆装置。他告诉记者,防爆装置不仅可以在粉尘达到一定浓度前进行预警,还可以泄爆,“在某一空间内达到一定压力,防爆装置上的泄爆口就能打开,排泄压力或能量。”

不过,并不是除尘设备安装完成并使用后,就万事大吉了,还得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收集的粉尘,也必须每天清理。

记者了解到,一旦除尘设备所收集的粉尘满仓的话,除尘效果就几乎没有了。“得要及时清理,回收的金属粉不仅可以二次利用,还能够让除尘器发挥更好的效果。”

许玉泉告诉记者,在除尘设备安装使用前,大一点的工厂都会派专人前来学习培训,知道除尘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以及日常的维护保养,“一般来说,除尘设备都是由专人专管,清理保养,为工厂生产把好安全关。”

专家说法

全省安全生产整治大行动

将持续到今年年底

8月2日,昆山发生爆炸事件后当天,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就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在涉氨制冷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三场所两企业)持续深入地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早在今年5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牵头开展生产安全行动专项整治行动。

8月上中旬,是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11月底,是集中打击整治阶段,将在自查自纠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活动。将采取暗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12月为巩固深化阶段,各地、各部门将充分借助我省“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换三名”等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探索建立根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从典型案例看正当防卫

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

2020年新年前夕,云南丽江的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一个结果。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情况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仅是唐雪案,昆山反杀案、山东于欢案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总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往往成为最大的争议点。

曾经“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相较于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已经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唯结果论”现象,导致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一度成为“僵尸”条款。所谓“唯结果论”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超过的必要界限仅仅是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并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也认为,从立法层面看,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防卫人非常有利的,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根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20多年间,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日趋保守,再加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笼统,不易把握,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在蔡学恩看来,司法机关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唯结果论,未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正当防卫的案件,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唯死伤者大”“杀人偿命”的思维往往占据主动,防卫人通常会落入“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之中。二是过于强调力量对等,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工具的升级,并不必然超越必要限度。防卫人使用工具反击,正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三是事后的理性视角,未能顾及防卫人的境遇。对于可能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若以事后完全理性的视角评判防卫人的防卫要件,则是有些过于苛刻地要求防卫人了。

“近些年,诸如昆山反杀案这样的典型正当防卫案例,可以说激活了特殊防卫机制,纠正了判断防卫是否过当的认识误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好人受罚’现象,体现了优先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政策导向。”熊秋红表示。

从“沉睡”到“苏醒”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在这批案例中,不仅包含了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即昆山反杀案),还有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具体说明了什么情况之下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情况属于行凶等。

“这些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不仅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也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意味着以往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开始逐渐苏醒了。”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检察官温可红告诉记者。

2018年5月,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关注,这一案件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温可红说,在董民刚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明确说明,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理由就是对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进行了综合判断,并着重从防卫人所处环境这一因素去评判他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019年2月18日,检察官宣读完不予起诉决定书后,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当事人董民刚被司法警察送回家中,董与家人相拥而泣。(资料图片)

办理董民刚这起案件也让温可红有了更深切的体会,“检察官作出的司法最终结论,能否让普通的民众也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非常重要。我们不是机械地套用法律,而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最终得出了符合人之常理的判断。”

北京大兴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也是如此。2018年8月6日,身为保安的于满江、闫山青在北京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值班时,杨云的中型犬冲进该公司院内草坪,闫、于二人出去轰狗,与杨云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杨云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云右眼钝挫伤(不构成轻伤)。10分钟后,杨云从家中拿菜刀冲到该公司门卫室门口,边辱骂边向于满江、闫山青挥舞菜刀。于满江、闫山青分别持橡胶棍和防暴钢叉冲了出去。杨云一直拿着菜刀冲二人挥砍,二人在公司院内对杨云进行防卫,造成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兴区检察院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于满江、闫山青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评价此案:“‘正无需向不正让步’是正当防卫的核心理念,它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就是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回避义务。办案检察官能够明确防卫人不回避的权利,澄清互殴与防卫的界限,顶住压力坚持认定正当防卫,彰显出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维护正义、敢于担当的形象。”

“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中,体现出一种强烈的社会担当。”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说,正当防卫的立法跟实际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这种状况本应当通过司法实践得到有效的矫正,但司法过程中,由于过于纠结法律的一些基础性规定,所以,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凸显了保守的态度和立场,使正当防卫这项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期,检察机关对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非常正面的,对于矫正我们长期以来在正当防卫方面保守的做法,具有着积极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在办理这几起案件中,贯彻了一种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体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伦理担当,这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新作为,也是一种新气象。

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正当防卫法条耳熟能详,可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并不容易。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究竟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三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四是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据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官何继红介绍,具体而言,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再次,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另外,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最后,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何继红曾办理宜宾市兴文县的一起正当防卫案,2016年7月16日晚,王天文因倾倒弃土在郑明亮、李淑芬夫妇位于兴文县某混凝土搅拌厂附近的土地上致双方发生矛盾,王天文驾驶车辆从路边冲上花台撞向郑明亮夫妇,又立即倒车,郑远达(郑明亮、李淑芬夫妇之子)见状冲到驾驶室窗前阻挡王天文,用嘴咬了王天文的手臂,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王天文的左前臂一刀,后背两刀。李淑芬、郑明亮夫妇被撞伤后送兴文县光明骨科医院抢救,后李淑芬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天文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右侧气胸已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

“该案中,王天文开车撞郑明亮、李淑芬夫妇后继续倒车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的行为,即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何继红解释,为了阻止王天文撞人后继续行凶或逃跑,郑远达用刀刺了王天文的背部和手臂,即郑远达具有防卫意识,仅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同时,就限度而言,由于对王天文正在进行行凶、杀人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郑远达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要属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有专家表示,比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上文提到的“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其争议点在于董民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办案检察官温可红解释,之所以最后认定的是正当防卫,其原因在于,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三是从防卫行为看,董民刚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专家表示,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熊秋红认为,应该采取综合判断、动态考虑的方式,考虑的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及其类型,防卫手段与强度的必要性,所防卫的利益等,不能简单化处理。

“对于防卫权的滥用要特别注意,没有滥用的话就是正当防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举例说,什么是防卫权的滥用呢?如小孩子偷个枣,就把小孩子打死了,这就是明显滥用;再如,对儿童、精神病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明显知道他们是弱势的,还要侵害他们的权益;另外在特殊关系中,夫妻、子女等,明明知道对方说杀了你不是真的要杀却将对方杀死,这就是滥用防卫权了。

进一步健全完善正当防卫制度

“自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办理了包括董民刚不起诉案在内的几起正当防卫案件,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柏粮集团董事长尚金锁对这些案件给予高度评价:一年多来,检察机关紧跟新时代节奏,秉持法不能向非法让步的原则办案,改变了社会的法治生态,抓好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董民刚案,该案的办理在目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希望检察机关以案释法,鼓励引导社会公众不向非正义低头,以正对不正,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全国“两会”上,蔡学恩提出,建议最高检、最高法尽快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司法裁判标准。司法解释要对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定、防卫前提的把握、防卫过当的判断、特殊防卫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化,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同时,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检出台对于公民实施防卫、见义勇为引发的涉刑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门规范,对此类案件更加慎用羁押的强制措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答复。目前,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并编写配套典型案例。“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将明确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认定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提出工作要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峤滨表示。

“一个案件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要凸显法条的核心价值,向公民昭示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蔡学恩说,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就是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检察日报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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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wt屋顶风机贵不贵谁说说请问哪个型号的好用_其他

[回答]昆山花桥国际华城地址: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788号(绿地大道沿沪大道口)开发商:昆山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容积率:1.66绿化率:30%均价:8462元/昆山花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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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卫裕‖丽莎淋浴房_一起装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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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路灯灯具十大品牌是哪些?-设计本有问必答

欧普照明的产品涵盖家居,商照,电工,光源等领域,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照明企业。TCL照明TCL照明电器(武汉)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